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处房产
拍卖须知及特别约定
1. 本《拍卖须知及特别约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拍卖人的一切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下进行。
2. 竞买人应符合《拍卖公告》中所列的竞买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竞买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署本《拍卖须知及特别约定》、《竞买告知书》并领取网络用户名(相当于网络竞买号牌)及密码后方具备竞买资格。竞买以网络用户名为准,网拍现场以该用户名出价加价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全部由登记的竞买人承担。(注:6号标的盛泽镇景绣家园房产限购,竞买该标的的竞买人应符合目前苏州购房条件;交纳500万保证金的竞买人可以参与所有标的竞买,交纳100万保证金的竞买人可以参与除4号标的外其他标的的竞买,均不限成交数量)
3. 竞买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
4. 竞买人应实地查看标的物的质量、缺陷等情况,仔细查看相关资料,未看样及查阅资料参加竞买者责任自负。一旦竞买人进入网拍会场即表明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已完全了解,并完全接受标的之一切现状及遵守拍卖人的规定和业务程序。拍卖以现状为准,拍卖人不保证标的质量,竞买人应自行衡量标的状况,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及后果。
5. 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参与网络竞价,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6. 竞买人必须遵守网络拍卖秩序,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拍卖师有权中止拍卖或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拍卖人对拍卖标的采用任何方式(包括印刷材料、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次拍卖委托人拍卖人均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任何未知的或无法预见的瑕疵。
8.拍卖会开始前,委托人有权撤拍。委托人拍卖人均不承担竞买人为参加本次拍卖支出的各项费用。本次拍卖的委托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9.本次拍卖采用网络增价拍卖方式,竞买人按《网络用户简明操作手册》载明步骤进入二度拍网站(http://www.2dupai.com)进行网上拍卖。本次拍卖设有底价,起拍价不一定等于底价,低于底价不成交。
10.拍卖标的:(详见下表)
序号 |
标的坐落 |
建筑面积(平米) |
土地面积(平米) |
房产用途 |
目前使用情况 |
1 |
十梓街563号
(1-4层) |
1915.99 |
434.60 |
非居住 |
委托人使用一层 |
2 |
阊胥路107号
(1-3层) |
1723.36 |
653.60 |
非居住 |
委托人使用一层 |
3 |
人民路142号(穿心街50号福生大厦4-6层) |
916.44 |
123.80 |
非居住 |
空置 |
4 |
中银惠龙大厦1幢104、204室(1-2层,其中104室:923.05平米,204室:1393.45平米) |
2316.5 |
239.37 |
非居住 |
空置 |
5 |
松陵镇中山北路20号
(2-5层) |
1847.2 |
736.30 |
办公 |
空置 |
6 |
盛泽镇姚家坝桥47号景绣家园2幢101室
(1-3层) |
890.21 |
102.00 |
一般住宅 |
空置 |
7 |
城厢镇太仓世纪广场财富商务大厦115室 |
693.93 |
377.30 |
非居住 |
空置 |
8 |
城厢镇太仓世纪广场财富商务大厦202室 |
691.02 |
375.70 |
非居住 |
空置 |
(1)上述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房产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数值仅供参考,不作为成交依据,不影响拍卖成交价格。标的的成交价均为不含税、费价。
(2)标的均含(如有)装修及附属配套设备设施(可移动的除外)。标的墙体及地面是否有损坏、渗漏等现象,与标的相关供水、排水、供电、消防等设施是否存在或完好,均依现状并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注:2号标的阊胥路107号房产不含消防系统,拍卖成交后,需买受人重新建设。)
11.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成交次日内到登记的拍卖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有关协议,并须自成交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指定账户付清全部成交价款(贷款客户须在此日期内付清首付款并提供银行同意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拍卖人指定账户支付佣金及买受人需承担的税费金(预收)。买受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成交价款(贷款客户未付清首付款或未完成贷款)及佣金即构成违约,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按照《拍卖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须按照成交价的5%向拍卖人支付佣金。(注:贷款事宜须竞买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买受人全部承担贷款不能的风险)
12. 买受人付清上述第11条所须支付的款项后,由拍卖人(成交单位)代为办理过户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包括标的过户前买受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原因)导致过户不能或买受人怠于过户,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该标的不能过户,委托人和拍卖人全额返还买受人所交付的所有款项(不计利息),至此互不追究责任。如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或其他任何方)阻碍致使标的无法过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与委托人拍卖人无关。
13. 拍卖成交后,标的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金由买卖双方(买受人和委托人)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具体涉税项目及金额以相关部门确认为准。
14. 买受人付清上述款项10个工作日内由委托人将标的移交买受人,标的所涉及的水、电、煤、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自交接之日按实结算 (即:交接之前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上述设施的更名事宜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交接后,买受人承担拍卖标的的全部责任及风险。(注:1、2号标的一层用房由委托人回租继续使用,1号标的租金按5元/天.平米计租,2号标的租金按3元/天.平米计租,租期范围1-5年,实际租期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协商确定,租赁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15. 未成交的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后3日内至拍卖人处全额无息退还。
16.本《拍卖须知及特别约定》为《拍卖成交确认书》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竞买人同意并遵守本《拍卖须知及特别约定》,签字盖章确认。
竞买人 (签字) : 拍卖人: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苏州金腾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日期:2017年10月13日
附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