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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办证须知

shenw 发布日期:2008/05/04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在本市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接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在到有关培训单位报名参加培训前,应携带能够确定管辖关系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到所在地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办理管辖关系确认手续,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交培训单位。

三、驾驶人因登记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机动车驾驶证登记内容或管辖关系的,应携带有关证明,向管辖地公安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抽取《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表副表》,到转入地公安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办理确认手续,驾驶人凭签注确认意见的《副表》,到车辆管理所驾驶员考试科办理驾驶证变更手续。

四、持有96式(旧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B、N、P的,或者持有2004式(新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N、P的,或者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到管辖地公安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提交区(县)中心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进行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五、机动车驾驶证换证,驾驶人应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办理换证手续。1、提交区(县)中心医院以上医疗机构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身体条件证明;2、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到管辖地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抽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到车管所驾驶员考试科办理换证手续。驾驶人也可委托区(县)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分部服务站办理。

六、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满12分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上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满十二分记录通知书》,在15日内到车管所驾驶员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的教育和考试。(车管所驾驶员管理科受理“窗口”地址:浦东新区北艾路1298号)。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关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八、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1号)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1、驾驶证有效期逾期一年以上的;

2、持有96式(旧版)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B、N、P的,或持有2004式(新版)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N、P的或者年龄满60周岁以上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逾期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3、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的;4、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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