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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车产权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公车产权处置规范化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公车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机动车辆。
  二、我省公车产权转移,必须经具有二手车专业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后方可办理车辆产权转移手续。
  三、公车产权转移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置。凡未经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评估、场外交易等不按有关规定处置公车产权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四、《江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规定:省经贸委为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并负责对全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核准和发证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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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招商部 0519-86302288 市场管理中心 0519-81185059 苏ICP备10226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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